邱志前律师亲办案例
离婚案件代理词(成功案例)
来源:邱志前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7-22
浏览量:1693

离婚案件代理词(成功案例)
邱志前著

尊敬的审判员:

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朱某某的委托,并安排邱志前律师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,依法出庭今天的诉讼。经法庭调查及庭审,原告朱某某及被告邓某均同意离婚,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:

一、经过庭审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,原被告没有和好的可能,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,应当判决双方离婚。

二、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原告朱某某,理由如下:

(一)孩子从出生到现在,一直跟随原告生活,不能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;

(二)原告朱某某身体已经不具备再生育孩子的能力及条件。原告朱某某已经生育过二胎孩子,并且,二胎都是剖腹产,所以,原告朱某某不能再生育孩子了,也就说原告的生育能力及条件已经丧失了;

(三)孩子年龄还小,且为女孩,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;

(四)原告的工作及工资收入比被告更稳定,孩子跟随原告物质生活的优越性比跟随被告好得多,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。

(五)原告的父母还年轻,即便朱某某没有时间带孩子的时候朱某某的父母可以帮忙带孩子,但是,被告就不同了,被告的母亲年事已高,没有带孩子的能力及条件,而被告又忙于生计,根本没有时间带孩子。

综上所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六条、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第3条之规定,本案代理人认为邓某琪的抚养权应该判归原告朱某某,请法院从公平公正及本案的具体情况,依法判决。

律师:邱志前

20170109
理市人民法院于20170123日做出(20)2901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,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邱志前的意见,
判决邓某琪的抚养权归原告朱某某;由被告邓某支付600/月抚养费到孩子18岁。

备注:一、该案由邱志前律师提供,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,对当事人做出了特殊处理;二、未经邱志前律师许可,不得转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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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邱志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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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5329*********38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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